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84號
CYDM,95,訴,84,200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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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8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民國58年5月28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5年度毒偵字第88號)一案
,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義成
     書記官 侯麗茹
     通 譯 郭勝昌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  筒柒支、空塑膠袋拾個、大塑膠袋壹個、斜削吸管貳支、鬆  緊帶壹條、葡萄糖壹包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柒支、  空塑膠袋拾個、大塑膠袋壹個、斜削吸管貳支、鬆緊帶壹條  、葡萄糖壹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1年度毒聲字第47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因  戒治有成效而於92年2 月20日,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  管束,於92年11月12日因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於92年11月12日,以92年度戒毒  偵字第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  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自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31日止,在其位於嘉  義縣竹崎鄉義仁村下寮40號住處內,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海  洛因、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數次。嗣於95年1 月14日12時30  分許,為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嘉義縣竹崎  鄉紫雲村4 鄰17號前,自甲○○身上查獲注射針筒7 支、空  塑膠袋10個、內有海洛因殘渣之大塑膠袋1 個、斜削吸管2  支、鬆緊帶1 條、葡萄糖1 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所定得提起上訴之情事 ,且不服本判決,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 侯麗茹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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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