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767號
NTDM,94,訴,767,200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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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黃益茂
                   法 官孫于淦
                   法 官洪挺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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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