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一百九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與法定代
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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