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371號
TNEV,95,南簡,371,200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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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一百九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與法定代
   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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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