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九號 原 告 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魏嘉俐律師 謝英士律師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十二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三樓 張玲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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