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七號 原 告 天堂鳥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建興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號 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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