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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