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952號
TNEV,94,南小,1952,2006020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