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951號
TPBA,94,訴,951,2006020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0年12月7日以「具黏扣效果之彈性束帶結 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 經被告審查,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 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對上開 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