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736號
TPBA,94,訴,736,2006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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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
      丙○○
      丁○○
      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己○總經理)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4 日本
院94年度訴字第007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1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首揭規定補提上 訴理由書之20日期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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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