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22號原 告 國立歷史博物館 員工福利社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董麗貞(會計師) 黃純華 林瑞彬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2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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