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22號
TPBA,94,訴,122,200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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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22號
原   告 國立歷史博物館
      員工福利社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董麗貞(會計師)
      黃純華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2月8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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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