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0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蘇嘉全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戊○○ 庚○○參 加 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 表 人 乙○○鎮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紅 丙○○ 林世超律師輔助參加人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劉守成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己○○ 林淑芳 黃美燕 林國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