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013號
TPBA,93,訴,3013,2006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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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0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蘇嘉全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庚○○
參 加 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代 表 人 乙○○鎮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邱秀紅
      丙○○
      林世超律師
輔助參加人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守成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林淑芳
      黃美燕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月17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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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