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402號
TPDV,87,訴,402,2002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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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參 加 人 樊台隆
        丙○○
        丙○○即樊明新
        樊台平即樊台萍
        受訴訟人   
        樊台煌即樊明新
        樊台源即樊明新
        樊競男即樊明新
        樊奇男即樊明新
                      右五人送達代收人丙○○ 住台北
               
        樊台聖即樊明新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街六○○巷八三弄三號六樓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律師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第二十三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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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