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38171號
TPEV,94,北簡,38171,2006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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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171號
  上訴人   何國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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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