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八十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男 三
被 告 甲○○ 男 五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違反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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