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46號
原 告 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94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400228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3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林 秋 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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