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月芳(即大裕工程行)、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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