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5號
原 告 李昱靜即寶如玉精品
被 告 根風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學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根風格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惟查無原告所陳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有經濟部94 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09433097480 號函示及公司登記基本 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前經本院於95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業於95年1月 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是則被告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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