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拍字,94年度,466號
TCEV,94,中拍,466,200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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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太平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戴秀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0年9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黃戴秀珠黃裕洋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4年4月6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  而債務人朱樹青於民國88年12月30日邀同黃戴秀珠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12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1年5月 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589,81 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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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