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拍字,94年度,291號
TCEV,94,中拍,291,2006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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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庚○○
      丙○○
      丁○○
      己○○
      戊○○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紹洪以其所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2)(3)民國91年8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180,000,000元 (2)300,000,000元 (3)120,0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民國8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10月28日止 (2)民國81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 月16日止 (3)民國82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日 止。
  (四)清償日期:(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黃敏勉、湯紹洪、范高儀、孫小茵、郟     國民 (2)金大鵬、章秋鳳李雨慶范立先、劉莆、     鄧建武(3)湯紹洪范高文鍾俊麟。  嗣因被繼承人湯紹洪於民國92年5月5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  庚○○丙○○丁○○己○○戊○○繼承。  而債務人向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借款如附表(二)所示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於 民國90年9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台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未獲清償 ,計尚欠本金各如其借款金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二、本件相對人庚○○丙○○、湯及孋、己○○戊○○雖為 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 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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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