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被 告 張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按年利率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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