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峰益工具製刀廠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2,97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