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通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的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貳
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此費用上訴人
僅繳納壹仟柒佰柒拾元之部分裁判費,尚有捌佰捌拾伍元未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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