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 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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