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曾瀧德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0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