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經國麗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