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台北市○○路七七號
訴訟代理人 吳振成 台南縣佳
訴訟代理人 黃雪燕 台南縣佳
台南縣佳
相 對 人 世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11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營簡字 第6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1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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