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5年度營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2月10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500018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2月7日0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六甲鄉○○街11號魔法家族網際網路。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18歲少年史00(78年1月30日生)、陳00(76年6
月12日生)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在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