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95年度,18號
SYEM,95,營秩,18,2006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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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5年度營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2月10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500018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2月7日0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六甲鄉○○街11號魔法家族網際網路。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18歲少年史00(78年1月30日生)、陳00(76年6
月12日生)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在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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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