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236號
PCEV,95,板簡,236,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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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3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1紙,詎於如 附表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迭經追索 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可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上開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票款826,650元,及自提示日即民國9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提 示 日│
│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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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緯科技實│94年11月│新竹國際商│FF0000000 │826,650元 │94年11月│
│ │業股份有限│6日 │業銀行公館│ │ │7日 │
│ │公司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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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