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巨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郎
相 對 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苗栗縣頭份鎮○○○路69號1樓,有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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