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5年度,622號
PCEV,95,板小,622,2006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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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622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普樂斯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62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被告普樂斯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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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樂斯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酒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