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619號
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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