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94年度,367號
PCEV,94,板簡調,367,20060206,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46巷8號3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