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5年度,403號
TPAA,95,裁,403,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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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403號
抗 告 人 鼎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甲○○ 縣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94年4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 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抗告人始終依相關單位來函指示 於期限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相對人行政處分 及相關罰鍰催繳,程序合法,更何況所聲明之事皆為同一事 件,並無不合。(二)抗告人經人檢舉於網站刊登商品資訊 ,未對酒品標示警語,違反菸酒管理法,然抗告人從未委託 此網路公司刊登廣告,且自民國(下同)90年起已不進口酒 類產品,但相對人竟不使用公權力查明,反要求抗告人提出 證明未與該網路公司為商業合約之文件,乃不合理。再此乳 酒一般有效期為1年,抗告人自90年起即未再進口,不會做 無意義的廣告。抗告人為求證此事件,費時搜尋證據,終得 知抗告人曾於89年3月20日與亞洲上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 約1年試刊於國際貿易網路上,因效果不彰,即未再續約, 而該公司於89年9月11日轉售給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 限公司,可能新網路公司(設籍於美國)為充門面招攬客人 數,又將收購公司之陳舊檔案一併刊登於網站,抗告人才是 最大的受害者。(三)財政部94年3月1日台財訴字第093005 39230號訴願決定之教示「本件訴願人如有不服本決定,得 於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所屬 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亦證明抗告人之行政訴訟合 情合理,應為法之所許。懇請確認抗告人無違反菸酒管理法



,並撤銷原處分,以昭公信等語。
三、本院查,抗告人經人檢舉於http://www.iproducts.com.tw 網站刊載酒類促銷廣告,未標示警語,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經相對人審理結果,以93年6月18日彰府財菸裁罰字第10 號行政處分書,處罰鍰新台幣100,000元,並限期補正。抗 告人對之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93年9月17日台財訴 字第09300397080號訴願決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已對之循序 提起行政爭訟,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進行字號94年度抗字 第323號)。嗣因抗告人迄未繳納系爭罰鍰,相對人乃於93 年9月30日以府財菸字第0930187085號函(下稱系爭函)予 以催繳,核該函內容僅稱如逾期仍不繳納,將依行政執行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核其內容僅係 屬強制執行程序前所為之催繳意思通知,純屬觀念通知性質 ,並非對抗告人之請求有所准駁,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 。抗告人所稱從未委託此網路公司刊登廣告云云,係對相對 人93年6月18日彰府財菸裁罰字第10號行政處分書是否合法 所為之爭執,應於該件之行政救濟中提出,與本件相對人於 系爭93年9月30日以府財菸字第0930187085號函予以催繳之 爭議無涉,縱抗告人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提起均未逾期,訴願 決定書中亦有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教示記載,對系 爭函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之本質,不生影 響。揆諸首揭規定,原審認相對人所為之93年9月30日府財 菸字第0930187085號函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 訴訟,顯非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求予確認其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並撤銷原處分,難 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文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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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上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