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47號
TYDV,106,司促,12147,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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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饒晉嘉(原名:饒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陸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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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