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7號
原 告 邱鴻潔即協德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修護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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