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谷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新市簡 易庭九十四年度新簡字第三八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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