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