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
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聲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
元,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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