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升汽車拖吊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甲○○之 住所為雲林縣斗南鎮○○○路23號,然經本院依職權向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姓名為甲○○戶籍之結果,全台 灣姓名為甲○○者有17人,然無人設址於上開住所,且原告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甲○○之身份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然依上開查詢結果,亦無相符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足證原告 起訴狀所記載被告甲○○之住所並不正確,被告甲○○為何 人並無法特定,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 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