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之1
甲○○
被 告 乙○○即楊紫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394元,及其中新台幣47,761元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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