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衡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強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24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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