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渝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5,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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