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簡字,94年度,8號
CHEV,94,彰勞簡,8,200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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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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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