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5年度,67號
CHEM,95,彰簡,67,2006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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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本件證據如左:
(一)被告於警、偵訊中自白與被害人口角,稱:如妳(被 害人)去報案,看伊會對妳怎麼樣等詞,
(二)被害人即被告之母魏王玉於警、偵訊中之指述。三、爰斟酌被告出言恐嚇親生母親,惡性重大,事後飾詞卸責, 無悔改之意,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判處如上述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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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