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5年度,48號
CYEV,95,嘉簡調,48,200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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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48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施富子
  調解委員林瑞霞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其給付
  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給付伍萬元,九十
  五年四月五日給付伍萬元,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給付伍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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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