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48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施富子
調解委員林瑞霞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其給付
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給付伍萬元,九十
五年四月五日給付伍萬元,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給付伍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