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隴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捌萬柒仟零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
佰柒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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