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1號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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