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4年度,515號
PDEM,94,斗簡,515,200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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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5590號),本院於95年1月20日所為簡易判決(94年
度斗簡字第51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PDZ00000000000號」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 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腦資料誤列,前揭誤載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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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