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5年度,214號
CLEV,95,壢小,214,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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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建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徐偉倫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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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