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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4年度,1620號
CLEV,94,壢小,1620,2006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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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7之4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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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