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甲○ 男六十
被 告 宏保公司業務員 姓名、性別、年籍、住居所等均不詳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萬元。 原告陳述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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